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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36590号“圣凯路”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15:45关于第1936590号“圣凯路”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66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寅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桐乡市洲泉金利达皮鞋厂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理知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6590号“圣凯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554号决定,于2022年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8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期间在鞋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未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且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站查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用于被申请人生产的皮鞋商品上,被申请人在日常商业活动中,长期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及包装照片;销售合同、发票;厂房照片、荣誉证书及宣传资料。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其前述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部分证据为自制证据,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莱思丽LESELE”品牌所获荣誉、销售情况、注销登记公告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1年6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2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9月6日。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与佛山莱思丽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日、2020年7月5日、2021年2月8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显示的货物名称为“圣凯路”女士皮鞋。被申请人分别于2019年9月、2020年8月、2021年3月开具给佛山莱思丽实业有限公司的发票显示的货物名称为“鞋*皮鞋”。女鞋及鞋盒图片显示的标识为复审商标“圣凯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鞋商品上在2018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期间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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