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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75762号“大时空 战略 SPACE TI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12:58关于第64475762号“大时空 战略 SPACE TI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482号
申请人:大时空(深圳)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75762号“大时空 战略 SPACE T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6802号“大学时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20450号“时空定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333793号“V 时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351208号“时空智能操作系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655607号“时空藏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4389818号“时空俱乐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4427392号“时空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212586号“时空能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并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七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还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六、七已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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