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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427386号“康泰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09:23关于第42427386号“康泰博”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72号
申请人:北京博康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智段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2日对第42427386号“康泰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在先取得第18596203号“博康泰BK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依法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企图利用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博康泰”商标的抄袭、摹仿,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带有明显的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如果继续维持注册并投入市场,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9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并于2020年9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0年9月20日。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申请在先并已取得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不类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仅就争议商标标识本身而言,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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