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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991860号“楚宝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08:04关于第23991860号“楚宝堂”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65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楚凤
委托代理人:北京拾柒君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楚宝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康市指南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91860号“楚宝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025号决定,于2022年6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在2018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期间在“茶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未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咖啡馆;饭店;餐馆;酒吧服务;茶馆;茶馆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复审商标使用信息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与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证明了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授权书;商品入驻协议;租赁合同;发票;门店照片;媒体宣传截图及宣传照片、截图;宣传海报、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其前述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4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饭店;餐馆;酒吧服务;茶馆;茶馆服务;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4月27日。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其授权永康市永商传媒有限公司从2018年5月30日至2025年8月29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永康市永商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楚宝堂共享茶馆商品入驻协议》显示的合作期限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止,永康市永商传媒有限公司的《服务用房租赁合同》显示的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止。永康市永商传媒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2020年开具的部分发票显示的服务名称为“茶座服务”等。被申请人提交的门店照片显示的标识为“共享茶馆 楚宝堂”、“楚宝堂”。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茶馆;茶馆服务”上在2018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期间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饭店;餐馆;酒吧服务”服务与“茶馆;茶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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