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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04627号“兴安严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05:19关于第63904627号“兴安严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961号
申请人:大兴安岭咕咕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04627号“兴安严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45941号“兴桉”商标、第12688773号“兴安阁”商标、第6808083号“安兴 AnXing及图”商标、第13753635号“安兴”商标、第39711245号“安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网络销售商品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调味品;盒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料酒;医用营养品;馕”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兴安严选”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除“谷类制品”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谷类制品”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兴安县”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兴安”,且未形成强于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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