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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83466号“平采PINGC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04:59关于第64283466号“平采PINGC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914号
申请人:吴俊甫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83466号“平采PINGC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87960号“平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含义为“普通的或平常的摘取、选取”,其不涉及“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不具有欺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为他人安排商品采购的外包服务;点击付费广告;销售展示架出租;广告材料出租;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拍卖;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制作电视购物节目;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为他人推销;产品展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服务;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演员的管理;专业运动员的管理;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向国内外散发宣传材料(传单、简介、小册子、样品、特别是远程销售目录);广告空间出租;进出口代理;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专业劳务派遣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平采PINGCAI”与引证商标“平彩”呼叫相同,在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商管理咨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标识为“平采PINGCAI”,易被理解为“平价采购”或“平行采购”等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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