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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381360号“HLM FASHIO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52:01关于第8381360号“HLM FASHIO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29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寅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翔贸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381360号“HLM FASH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828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8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童装;婚纱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帽;手套(服装);领带;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多种渠道的调查,并未发现任何关于被申请人及其复审商标的商业信息,合理推测复审商标没有进行实际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另外,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的商标档案;
2、网络搜索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被申请人名下的核心品牌,经被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通过抖音、拼多多、展会、电商等多种方式对复审商标产品进行宣传售卖,并已提供了大量证据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售卖合同、发票;
2、产品检测报告;
3、网店资料截图、产品图片、厂房照片、宣传图片;
4、抖音、微信朋友圈截图、拼多多、展会等宣传材料。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产品出口的证据不完善,产品内销的证据无法核实真伪。且考虑到被申请人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还注册了多件商标,无法指向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6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7月20日。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2月17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在鞋;帽;手套(服装);领带;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
3、除本案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了2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6810776号“ZU ZU MEAN及图”商标、第8734122号“S-JACOL及图”商标、第9275660号“杰仕卡洛·葛杜班纳JESCOK&GROBAN及图”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时所依据的是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装;童装;婚纱商品(即本案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仅售卖合同体现了商业标识,发票上均未体现商标,考虑到被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还注册了多件商标,故该份证据难以直接证明系复审商标产品已实际对外出售。证据2的产品检测报告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3、4均属于单方自制材料,证明力较弱,且真实性难以确认。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装;童装;婚纱商品(即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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