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322741号“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51:46关于第64322741号“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922号
申请人:上海孤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22741号“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外观,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09002号“嘀当递 D”商标、第1161751号“丹尼斯 DENNIS”商标、第6101646号“丹尼斯D”商标、国际注册第1165173号“D DIESELJET 565”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标识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D”组成,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