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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6925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48:39关于第625692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166号
申请人:上海画棉家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692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328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未与引证商标发生混淆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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