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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633706号“悦阳贝家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47:51关于第17633706号“悦阳贝家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2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悦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律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丁玲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33706号“悦阳贝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311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7月29日至2021年7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幼儿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南京市浦口区金色朝阳江岸水城幼儿园”的举办者,并与之存在必然的控制关系和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金色朝阳江岸水城幼儿园”在指定期间一直在经营,并获得多项荣誉。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2015-2021年学前教育机构登记表;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办学资质;4、幼儿园荣誉;5、服装订货合同、发票、毕业班照片等幼儿园商标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8月10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幼儿园”等服务上,经审查2016年9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2021年11月6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由苏州悦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苏州悦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7月29日至2021年7月28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幼儿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其许可南京市浦口区金色朝阳江岸水城幼儿园使用复审商标。证据1、3、4仅为南京市浦口区金色朝阳江岸水城幼儿园的办学资质、荣誉相关证据,与复审商标无关。证据5中的服装订货合同、发票并非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5中的其他证据为自制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幼儿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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