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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23640号“杰德丹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45:53关于第64823640号“杰德丹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404号
申请人:杰德丹宁(广东)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23640号“杰德丹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以其企业字号“杰德丹宁”为基础,在汉字的折角处借鉴了牛仔裤的折叠方式,并利用斜线呼应logo中的线条。商标整体设计新颖,具有独特的内涵,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设计方案;店铺、服装吊牌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丹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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