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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682327号“韩妃彩盖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45:23关于第54682327号“韩妃彩盖白”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645号
申请人:广州俏漾姿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易桂英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8日对第54682327号“韩妃彩盖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8793719号“彩盖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与申请人曾存在业务往来关系,被申请人基于此知晓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并恶意抄袭、摹仿、攀附申请人商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被申请人的关联关系人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且其名下商标已超出实际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韩妃彩盖白”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彩盖白”,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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