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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78744号“家赞家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38:34关于第62478744号“家赞家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757号
申请人:深圳市家赞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78744号“家赞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471286号、第1584480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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