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523698号“力王工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32:33关于第64523698号“力王工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366号
申请人:内蒙古力王工艺美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23698号“力王工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50891号“王力WON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903897号“王力WON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材料、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宣传使用材料、荣誉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金属管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该《通知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塑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艺术品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虽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尚未稳定,但其权利状态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