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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84004号“齐鲁 芦花鸡QI LU LU HUA JI LU HUA 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23:20关于第60084004号“齐鲁 芦花鸡QI LU LU HUA
JI LU HUA 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804号
申请人:北京臻牛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84004号“齐鲁 芦花鸡QI LU LU HUA JI LU HUA 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28591号“齐鲁生活馆”商标、第59779356号“齐鲁马场”商标、第59776591号“齐鲁大包”商标、第59186795号“齐鲁物流”商标、第30436332号“齐鲁金店”商标、第32075053号“齐鲁金店”商标、第14590822号“齐鲁博览”商标、第29826627号“齐鲁信息QILU INFORMATION及图”商标、第29654449号“齐鲁房产”商标、第33036512号“齐鲁法学”商标、第20389168号“齐鲁交通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QLTD QILU TRANSPORTATION DEVELOPMENT GROUP及图”商标、第25493570号“齐鲁理工学院”商标、第37368227号“齐鲁广场QI LU PLAZA及图”商标、第6516280号“齐鲁鞋城及图”商标、第20769608号“齐鲁园林网”商标、第58819403号“齐鲁号”商标、第51642714号“芦花鸡CHAR HORAZ及图”商标(第35类)(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申请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及驳回复审决定书均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经异议程序,已被我局依法决定不予注册,异议决定书业已生效。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七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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