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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611748号“宁大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22:52关于第56611748号“宁大厨”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67号
申请人:宁金虎
委托代理人:洛阳科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邵利欢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4日对第56611748号“宁大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使用“宁大厨”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相同地域范围内,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已经使用并一直在使用“宁大厨”商标,却仍然抢先注册了该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店面照片;
2、店内宣传海报照片;
3、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
4、美团评价截图;
5、宣传照片;
6、争议商标档案信息、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被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该异议申请我局未予受理。我局于2022年5月7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大部分均为自制证据,其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宁大厨”商标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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