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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819994号“KooaL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22:22关于第14819994号“KooaL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65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琴娣
委托代理人:丹阳市启名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文洁
委托代理人:南昌权谨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819994号“KooaL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2246号决定,于2022年6月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8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市场调研,复审商标未在核定商品上投入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详见在撤三答辩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主要证据: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证据;合同及销售发票;产品照片;经营店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属于伪造,没有证明效力,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舞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9月13日。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显示其分别许可诸城裕安针织有限公司、青岛角落服饰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使用本案复审商标。青岛角落服饰有限公司与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合销售专柜合同》显示的经营商品为“童装”,品牌为“KooaLa”等,期限为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青岛角落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开具给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的发票显示的货物名称为“服装*童装上衣”。青岛角落服饰有限公司与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联营合同》显示的商品为“童装”,品牌为“KooaLa”等,期限为2016年10月至2027年9月。青岛角落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开具给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乐佳乐家超市的发票显示的货物名称为“服装*KooaLa上衣”等。青岛角落服饰有限公司与诸城百盛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显示的商品为“童装”,品牌为“可纳熊KooaLa”,期限为2017年4月至2027年8月。青岛角落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开具给诸城百盛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显示的货物名称为“服装*KooaLa上衣”等。被申请人提交的童装产品照片显示有复审商标“KooaLa”,经营店照片显示的标识为“KooaLa”。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在2018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泳衣;防水服;舞衣”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鉴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无复审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其余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在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其余商品上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此外,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应有相应证据支持,在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舞衣”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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