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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62656号“领航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21:25关于第63862656号“领航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135号
申请人:南京泽华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62656号“领航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60070号“领杭”商标、第10647486号“领航智慧”商标、第10390399号“新领航及图”商标、第47380374号“领航托育园LEADER KINDERGARTEN及图”商标、第62306305号“领航商学院”商标、第24924075号“领航投资”商标、第59814576号“领航乒乓连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五、七权利状态不确定。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页、网络截图、面试成绩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五经商标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3、引证商标七经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五、七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教学;安排和组织大会;书籍出版;摄影”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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