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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28063号“SIN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20:55关于第64628063号“SIN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511号
申请人:东莞市辰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凯逸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28063号“SIN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6636号商标、第11396632号商标、第11483721号商标、第13193750号商标、第782610号商标、第1191681号商标、第62824335号商标、第9731737号商标、第18972115A号商标、第5220377号商标、第9341018号商标、第9918129号商标、第17260423号商标、第41240335号商标、第12945779号商标、第58011375号商标、第1627687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内外部照片、公司宣传册及宣传视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十经审查已核准注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十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二专用权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十二至十六显著识别英文“SINCO”“Shinco”等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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