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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89234号“啾啾小站 JOJO ST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17:37关于第64489234号“啾啾小站 JOJO STAT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639号
申请人:朱祎炜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89234号“啾啾小站 JOJO ST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依法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25031、56555632号“啾啾 CHUCH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第31098790号“小啾啾 TEA & JU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8365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和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及相关词汇解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中文部分,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的构图要素相同,在设计风格及表现形式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人员招收、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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