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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75067号“翰陌上品HANMOSHANGP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13:45关于第64075067号“翰陌上品HANMOSHANGP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200号
申请人:中山翰陌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75067号“翰陌上品HANMOSHANGP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53417号“翰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589229号“翰陌上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极为显著的区别,不存在任何近似之处。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性特征,且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任何混淆及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翰陌上品天猫旗舰店截图、产品销售记录、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水管、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供暖装置、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翰陌上品”与引证商标一“翰陌”及引证商标二“翰陌上品”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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