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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795643号“N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12:02关于第40795643号“NY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764号
申请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陈坤龙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对第40795643号“N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336076号“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4325号“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6836号“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和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NY及图”所享有的商品化权。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NY及图”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五、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经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三是在“衣服”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给予更高程度的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简称MLB)的相关介绍;
2、国家图书馆检索2010-2019年期间媒体报道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查询结果;
3、与部分报纸发行量有关的材料;
4、由中国国家图书馆出具认证的媒体报道查询结果清单及文章和期刊内容;
5、MLB举办2008年中国赛的材料;
6、活动照片、转播统计数据、媒体报道;
7、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8、百度百科等对纽约杨基队的介绍及媒体相关报道;
9、电视台转播MLB赛事的相关统计数据;
10、申请人天猫店铺、网站销售衍生产品信息、销售数据信息、实体店照片、产品照片;
11、与其他品牌合作产品的报道;
12、在先裁定及判决;
13、其他证据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9年09月0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服务上,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10月0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41类“娱乐”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三所知名的“衣服”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性较弱,即使考虑引证商标三在“衣服”商品上的知名度情况,也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其中“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所述的图形作品表现形式独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其次,在争议商标申请前,申请人已对“NY及图”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百度百科有关申请人的介绍、相关媒体对MLB赛事的报道、百度百科对纽约扬基队的介绍等证据材料可以表明:纽约洋基队为申请人旗下球队之一。“NY图形”是著名球队纽约扬基队的标识,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在中国《商标法》法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申请人对“NY图形”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再次,鉴于申请人“NY图形”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具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争议商标与上述作品在设计风格、主体特征、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或同意,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四、《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享有的商品化权益,对此我局认为,虽然“NY及图”是申请人旗下纽约洋基队的核心标志,但申请人提交的天猫店铺、网站销售衍生产品信息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行业领域内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尚无充分理由认定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会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NY及图”标志相联系。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服务质量等特点的误导性词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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