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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855025号“金灡之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11:54关于第40855025号“金灡之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294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市友华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对第40855025号“金灡之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海澜之家HLA”品牌经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901098号“海澜之家HLA”商标、第20925976A号“海澜HE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达到驰名状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构成近似。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注册信息;2、各引证商标注册信息;3、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4、所获荣誉、驰名批复;5、年度报告;6、申请人开设的线上店铺;7、“海澜之家”广告合同及发票;8、参展、广告照片、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普通金属锭;金属管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轨道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服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锭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普通金属锭等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故下文仅就争议商标在“金属管”商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进行审理。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管”商品与申请人主张赖以知名的服装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上述商品之间产生联系。因此,争议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金属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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