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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86501号“多多拼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09:27关于第60886501号“多多拼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735号
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86501号“多多拼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92399号“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081657号“大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427734号“多多资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471877号“多多超市 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44222号“好多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587254号“多多推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427726号“多多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7213614号“多多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0154485号“多E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7467322号“查 多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9049551号“多多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2362485号“多多佛跳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4936388号“多多粮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4938009号“多多粮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9268838号“多多鉴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0849704号“多多陪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40898970号“活多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4153421号“赞多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60829648号“多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十九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五、七、八、十三至十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人基于“拼多多”品牌独创的“多多健康”等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引证商标档案、百度百科介绍、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九、十三、十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十九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2、引证商标七、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止,前述决定尚未生效。3、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五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十五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九、十三、十四、十九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提供商业信息”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至十二、十五至十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稿的撰写;广告片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至十二、十五至十八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多多”,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至十二、十五至十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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