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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001155号“锦e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00:52关于第37001155号“锦e味”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337号
申请人:上海味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聪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朝久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37001155号“锦e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二、申请人“味锦”品牌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第21753042号“锦怡味”商标(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申请人第37155501号“味锦”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人第37155501商标因争议商标而被驳回,因此申请人应当认定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分公司营业执照、第7439219号商标注册证、申请人第13712314号“味锦”商标、第37155501号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37155501号部分驳回通知书;
2、申请人工作人员的名片;
3、申请人分别于2013年12月与卞晓红、2016年4月与郝汉签订的《味锦连锁加盟合同》;
4、大众点评上“大阪味锦虹口龙之梦店”的店面截图、以及此地的房屋租赁合同;
5、申请人企业信息、关联公司上海兰秀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6、上海兰秀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寄售合同、销售额统计结算通知单;
7、运营的各家“味锦”餐饮门店照片;
8、大众点评网客户对“味锦”的售后评价。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1日申请注册,201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11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由山东众和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申请注册,2017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至伍晓荣,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引证商标并非申请人所有,申请人称其申请注册商标因争议商标而被驳回,此种关系并不能认定其为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因此,申请人不具备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权利冲突为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合法主体资格,我局对申请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将“味锦”作为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关联公司上海兰秀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了“味锦”小吃店,但仅凭少量网络评价及门店照片等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味锦”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并及于被申请人。且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系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等方式,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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