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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17072号“殿一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59:36关于第45217072号“殿一堂”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419号
申请人:成都市益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婴智汇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感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45217072号“殿一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正当性,其有囤积商标、伺机转让的行为。被申请人公司主要经营母婴用品,其申请注册商标为多种类别,更加证实其注册商标目的不纯。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出于实际使用的目的。申请人虽注册有100余件商标,但均有使用,其中仅有一件转让其他主体,并非申请人所称囤积商标、伺机转让、牟取利益。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使用证据;2、被申请人其他商标使用证据;3、申请人简介及其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寻找赞助、计算机录入服务、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但根据其提交的使用宣传证据可知其不存在囤积商标、牟取利益的情形,且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正当性,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并未阐述具体理由及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对申请人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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