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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551641号“福嫂头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59:26关于第32551641号“福嫂头条”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419号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创兴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6日对第32551641号“福嫂头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7802846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436211号“you see 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409809号“头条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130045号“今日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及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130300号“头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复制、摹仿,其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申请人创始人、“今日头条”、“头条号”百度百科简介;
2、广告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4、部分宣传报道;
5、部分荣誉奖项;
6、2015年中国互联网协会推荐函;
7、公证书、相关报告;
8、其他案件裁定、判决;
9、其他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8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调查;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4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二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三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上述诸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和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服务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以“头条”为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调查;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准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导致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审理,并认为应予宣告无效,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证据不足。
四、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之主张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肖琦
王阳
刘双双
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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