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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625670号“SANF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58:20关于第34625670号“SANF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825号
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0日对第34625670号“SANF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1673330号“SANFU ”商标、第31673713号“SANFU PLU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混淆误认,将会对申请人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进一步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该商标经过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05月14日第1743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决定已生效,均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我局认为,本案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在先,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通过初步审定,因此争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提交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另,申请人虽在首页中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并未就该条款主张权利,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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