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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57021号“KOOR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57:22关于第21157021号“KOOR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34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跃达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梁笑然
申请人因第21157021号“KOOR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86877号决定,于2022年0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护理器械、泌尿科器械及器具、医用垫、奶瓶、避孕套”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宣传、销售,已形成完整地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宣传彩页、彩页制作发票;
2.产品及包装照片;
3.销售合同、发票、银行回单;
4.展会合同、展会照片。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8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0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奶瓶、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护理器械、泌尿科器械及器具、医用垫、奶瓶、避孕套”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0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发票、银行回单、展会合同及照片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宣传销售了标示复审商标的铜离子电化学治疗仪,产品及包装图片、宣传彩页亦可佐证其确有真实使用意图,且已实际投入了使用。故,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宣传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及与之类似的外科仪器和器械、护理器械、泌尿科器械及器具商品上应予以维持。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医用垫、奶瓶、避孕套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仪器和器械、护理器械、泌尿科器械及器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医用垫、奶瓶、避孕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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