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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15483号“楼兰蜜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54:10关于第61915483号“楼兰蜜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959号
申请人:余岚
委托代理人:神木市高明高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15483号“楼兰蜜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45022号“楼兰蜜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决定撤销。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51496号“楼兰新语LOULANTAL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决定驳回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焕菲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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