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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19487号“乾三阳QIANSANY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51:26关于第64719487号“乾三阳QIANSANY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598号
申请人:牛立伟
委托代理人:笨鸟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19487号“乾三阳QIANSAN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19331号、第63578095号、第64106729号、第64127498号均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26820号、第58698284号、第60058783号、第63083828号、第55381272号商标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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