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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68932号“羲禾泉·天水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51:19关于第64368932号“羲禾泉·天水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595号
申请人:天水维德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68932号“羲禾泉·天水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显著性,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天水”文字,“天水”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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