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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56681号“稳稳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51:03关于第64056681号“稳稳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773号
申请人:深圳市稳稳的激光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百瑞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56681号“稳稳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且已有第24252334号“稳稳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24252334号“稳稳的”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稳稳的”构成,该标志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商标评审采取个案审查原则,商标审查受其形成时间、形成环境、在案证据提交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其他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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