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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80684号“天山云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50:55关于第64080684号“天山云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737号
申请人:新疆天山云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乌鲁木齐疆知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80684号“天山云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62772号“天泽云牧”商标、第57370961号“天山圣牧”商标、第35374917号“天山悠牧”商标、第63853040号“天山悠牧”商标、第61421020号“天山天牧”商标、第61432720号“天山天牧”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介绍及网上搜索;报纸宣传;荣誉证书;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其它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四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仅个别汉字不同,呼叫读音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奶制品;酸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牛奶;牛奶制品;奶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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