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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73748号“兰湘子 上菜快吃得爽(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46:52关于第66573748号“兰湘子 上菜快吃得爽(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669号
申请人:曹炎
委托代理人:西安政信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73748号“兰湘子 上菜快吃得爽(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83733号“兰香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兰湘子”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制剂零售和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制剂零售和批发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制剂零售和批发服务外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制剂零售和批发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含有“上菜快吃得爽”文字,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和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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