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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09159号“河源口腔医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45:57关于第63409159号“河源口腔医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431号
申请人:河源市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尚壹(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09159号“河源口腔医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完全符合商业惯例,与申请人名义并没有实质性差异,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同样注册在第35类服务上含有“医院”以及“地区 医院”要素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且申请人已投入市场使用。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工程建设、装饰、改造企业、宿舍等相关合同、发票证据、广告合同、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河源口腔医院”汉字组合而成,而申请人名义为河源市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易使相关公众造成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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