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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53080号“九瑞JIUR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45:51关于第64053080号“九瑞JIUR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787号
申请人:海南九瑞沉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53080号“九瑞JIUR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茶”以外商品上的注册,仅保留3002商品类似群上的注册,则第48147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88291号“九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120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510185号“九道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989920号“九滋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244413号“非道茶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47111号“九派集团JIUPAI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494312号“九KONGJ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在复审商品上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尚处在宽展期内,引证商标四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余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茶”以外商品上的注册,仅保留3002商品类似群即“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白茶;红茶;黑茶;茉莉花茶”商品上的注册,故“食用芳香剂;米;锅巴;调味品”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四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白茶;红茶;黑茶;茉莉花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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