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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58692号“中阔消防工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45:27关于第55958692号“中阔消防工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0579号重审第0000001935号
申请人:广西中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60579号《关于第55958692号“中阔消防工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98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28174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在除室内装潢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以外其余指定服务上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我局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情况,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第10945518号商标、第24201198号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复审服务与第347853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中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潢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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