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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42775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45:16关于第5142775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725号
申请人:上海著名外企工会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4277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9869193号“互帮公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等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届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针对引证商标的异议申请被决定不予受理;引证商标经过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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