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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54194号“玖五·京菜 御厨烤鸭 Nine five Beijing cuis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44:52关于第62454194号“玖五·京菜 御厨烤鸭 Nine five
Beijing cuis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040号
申请人:北京三盛未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企研企业管理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4194号“玖五·京菜 御厨烤鸭 Nine five Beijing cuis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76839号图形商标、第1177855号“九五及图”商标、第35929526号“九五及图”商标、第53688534号“九五 九五冰室及图”商标、第19923570号“九五大巴”商标、第22929939A号“九五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英文“Beijing”是和“cuisine”搭配使用的,是汉字“京菜”的音译,仅仅用来指代菜系,并非指代北京市。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在主要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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