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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50170号“天福岁月普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44:46关于第63250170号“天福岁月普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940号
申请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0170号“天福岁月普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一、申请商标“天福岁月普洱”中的“普洱”二字属于黑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二、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且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建立较高的市场声誉,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三、申请人已获得“普洱茶”经销资质,销售的产品正是“普洱茶”。“普洱”二字不具有专用性,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荣誉证书。
我局复审认为,首先,“普洱”属于黑茶,若作为商标使用在“甘菊茶饮料”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种类、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次,“普洱茶”是云南普洱茶叶协会在先注册的地理标志,其它市场主体若将“普洱”二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于茶类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产地、品种、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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