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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7103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40:31关于第596710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24419号重审第0000001803号
申请人:武汉驾考宝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24419号《关于第5967103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76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20725021号“国妙及图”商标、第16348381号“MS.MIS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服务上已经被撤销,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重新作出决定,本案诉讼费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侯明洋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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