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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82316号“千菓仟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34:52关于第63082316号“千菓仟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097号
申请人:凡庆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82316号“千菓仟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15469号“芊果芊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963648号“千慕千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739535号“千果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08054号“千果千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649794号“千果千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千菓仟橙”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谷(谷类);玉米;植物;活动物;活家禽;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加工谷种;饲料”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活动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橙”,用在除“新鲜水果”以外的“树木、植物”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种产生误认,故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用在“谷(谷类);玉米;活动物;活家禽;新鲜蔬菜;未加工谷种;饲料”商品上,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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