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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6015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34:46关于第636601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515号
申请人:广州潮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赢达企业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601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17475号“SEVEN DR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可识别为英文字母“S”,其与引证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英文字母“S”的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乐器盒、乐器同一种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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