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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996941号“特百净 TUPPER CLE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33:51关于第57996941号“特百净 TUPPER CLE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048号
申请人:达特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96941号“特百净 TUPPER CLE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57791758号“CLEAN360”商标、第26350414号“科林 CLEAN”商标、第22276474号“CLEAN”商标、第3565080号“科林 CLEAN”商标、第14197653号“柯来安 CLEAN及图”商标、第26350483号“CLEAN”商标、第4475710号“CLEAN”商标、第10441336号“MR.CLEAN及图”商标、第13762016号“TULPER 浴金香”商标、第1511730号“拓普 TOPP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八、九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1、引证商标一在我局注册审查中被部分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现已在卡纸板商品上核准注册。2、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部分商品上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处于撤销复审申请程序中。3、引证商标八处于撤销复审申请程序中。4、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九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五、八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在整体构成、显著识别元素等方面尚可形成区分,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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