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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29608号“IMPROMPT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33:07关于第63129608号“IMPROMPT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108号
申请人:伊斯帕诺苏伊萨斯酒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雅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29608号“IMPROMPT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即兴曲”的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宣传报道图片、网络翻译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MPROMPTU”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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