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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34226号“董董先生 MR D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33:01关于第62034226号“董董先生 MR D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098号
申请人:朱辉娅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34226号“董董先生 MR D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42730号“MiD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447199号“MRD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董董先生 MR DONG”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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