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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23237号“7977.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29:16关于第64423237号“7977.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204号
申请人: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23237号“7977.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知名移动游戏研发及运营商,申请商标“7977.com”是申请人2017年成立的游戏网站,经过申请人长期投入宣传及实际使用,已具备极强的辨识度和指向性。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显著性与独特性,与指定使用的服务无关,足以区分服务来源,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实际经营需要以及品牌保护需要而申请注册的,且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注册申请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依法应当获得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介绍、网页搜索、商标档案、行政决定书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7977.com”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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