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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45154号“OCROB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27:52关于第61945154号“OCROBO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235号
申请人:杭州橡木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45154号“OCROB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从事网络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销售的综合型网络技术公司。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87414号“ON ROBOT”商标、国际注册第1387413号“ON ROBOT”商标、第36301440A号“ON ROBOT”商标、第43841361号“ON ROBOT”商标、第36301441A号“ON ROBOT”商标、第50038629号“ON ROBOT”商标、第50034466号“ONROBOT”商标、第43841435号“ONROBOT”商标、国际注册第1584043号“ONROBOT”商标、第30447225号“OCTOB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CROBOT”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D打印机、电子工业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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