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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14403号“wa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24:10关于第56714403号“wa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09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和冠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14403号“wa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88147号“WAY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94310号“WAH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46632号“盈康 WA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46633号“wa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颖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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